关于废止《湖北省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的通知
鄂中医会字[2023]4号
关于废止《湖北省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
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1月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分支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和《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学会将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现将《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进行发布并执行,同时废止湖北省中医药学会2019年10月28日印发的《湖北省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分支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2.《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
湖北省中医药学会
二O二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分支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 团)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推动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省民政厅《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好成立关口,规范设立分支机构
社团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一)申请程序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社团提交申请。社团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义务,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与自身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于30日内将其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等内容报告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和登记管理机关。
(二)申请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2.有符合所属社团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三)不予受理情形
1.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业务范围重复或交叉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所属社团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过所属社团的活动范围;
5.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 从严加强自律管理,规范分支机构运作
(一)健全管理机制
社团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分支机构内部监督,明确管理责任,强化自律管理。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对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分支机构接受所属社团的直接领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一般情况下不设立独立印章,确有需要设立独立印章的分支机构,对其印章要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
(二)规范分支机构活动
1.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所属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与登记审核备案同意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活动,包括学术交流、应用咨询、出版发行等。
2.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审核备案同意的全称。分支机构的全称中应包括社团名称,如:湖北省××学会×××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社团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3.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委员会工作会议。条件有限时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但人事决定、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现场会议。
4.分支机构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属社团上报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提供年度内所有活动的纪要和出版的论文集及主要交流材料复印本及电子版。
(三)严格财务管理
1.分支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社团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统一管理。社团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2.分支机构须自觉遵守所属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所属社团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凡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收入及开支,应予以保障。
3.当分支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财产由所属社团处置。
三、 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激发分支机构活力
(一)开展自查自纠
各社团要对照本《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对本社团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开展全面自查,对于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有效整改、拒不服从社团领导和管理、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因违规收费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终止并向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民政厅报告。对于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要立即全面整改,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二)加强考核评估
社团要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如分支机构存在如下问题,视情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
1.违反社团章程、不服从社团管理、不遵守社团相关制度;
2.不提交年终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3.违反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等规定;
4.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省卫生健康委在组织对委属社团检查评估中将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纳入考评范围,随机抽查分支机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督促社团及时抓好整改,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责成社团及时注销该分支机构。
(三)加大扶持力度
社团在履行对分支机构监管责任基础上,要加大对分支机构扶持力度,要帮助分支机构优化结构功能,在人财物及政策上给予支持,积极为分支机构运作创造条件。要帮助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强分支机构政治引领作用。要加强分支机构教育培训,积极推动分支机构在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激发服务活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促进健康湖北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5日
附件2
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更好的发挥社团作用,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团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是指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并经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健康类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团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在省卫生健康委党组的领导下,委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本业务领域委主管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管理。湖北省医学评价与继续教育办公室(湖北省卫生界学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评办),具体承担全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的联络并协助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参考国家层面设立的社会组织,结合我省实际,有利于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利于学科体系建设。
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团,不予重复成立。
第六条 省医评办负责对社团筹备、成立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有五名以上个人或三个以上单位发起,经省医评办初审,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八条 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含发起单位,下同)应向省医评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社团的宗旨、性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经费来源、活动地域以及活动方式的书面说明;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秘书长以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简介和身份证明。
第九条 省医评办自收到第八条所列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同意或不同意筹备的审核意见,不同意筹备的,应向发起人和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社团筹备的发起人持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的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卫生健康类社团筹备机构应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
(一)凭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文件申请刻制社团筹备机构印章;
(二)筹集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活动资金(3万元以上);
(三)发展会员(个人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名或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四)按照《社团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先行审查;
(五)落实社团的办公场所(住所);
(六)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通过章程。
第十一条 社团筹备机构完成第十条所列的筹备工作后,可申请成立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六)党组织的建立情况;
(七)登记机关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拟成立社团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社团应向省医评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有关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成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活动场所和拟任负责人(正、副主委以上)等情况;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纪要;
(三)拟任负责人(正、副主委以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简介、身份证明。
经省医评办审核通过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
社团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其所属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团履行对分支机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社团的名称,未经社团授权,不得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办理社团的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事项、注销登记需向省医评办提交以下材料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团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合理设置社团规模。一级社团理事会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人以内(分支机构委员会控制在50人以内)。
常务理事(常务委员)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各社团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社团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社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社团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社团应依据各社团章程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60日内,社团应向省医评办报送本届
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召开大会方案及有关文件,代表大会闭幕一个月内应将代表大会的总结或纪要报省医评办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社团领导机构应按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复。延期换届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拟任下一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单由社团推荐,在换届大会前60日向省医评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理事会研究换届改选的会议纪要;
(二)下一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单、简介,候选人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同时提交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经省医评办审核通过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
第十九条 在非换届期间,如需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省医评办审核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二十条 社团修改章程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实施。
修改章程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团修改章程的申请报告;
(二)社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有关会议纪要;
(三)修改后的社团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第二十一条 社团任(兼)职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应由会长(理事长)本人授权,经省医评办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
(二)社团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会长(主任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新当选的理事会(委员会)成员,新任者年龄不超过60岁,连任者年龄不超过65岁。
(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一般只兼一职,且同一社团兼职的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2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等。
(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社团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社团筹备成立、换届或变更登记中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兼职的,应在筹备成立、换届会员大会或届中补选理事会召开之前办理好兼职审批手续。军队人员在社团兼职须办理《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后方可兼职。
(五)离退休领导干部(含国有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领导人员)在社团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团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团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六)参照“高校、科研院所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团职务,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的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省疾控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等单位经组织批准的“双肩挑”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最多可兼任3个与本职专业科研工作相关社团职务。上述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委机关及其他直属、直管单位领导干部经批准只能兼任1个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社团职务。
(七)经组织审批同意在社团兼职、任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不得违规领取社团的薪酬、奖金、津补贴等报酬以及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二十二条 社团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社团活动管理、印章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执行国家制定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并接受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社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各社团凡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应提前一个月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医评办备案。
(一)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活动范围广、跨地区,影响较大的活动;
(三)承接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
(四)组织涉外学术讨论会及其他活动;
(五)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六)接受境外捐款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表彰活动,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表彰活动应冠以社团的名称,不得冠以“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系统”等字样。开展表彰活动的资金以自筹为主,不得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作为卫生健康类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全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对社团年度检查进行初审;
(四)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以上具体工作由省医评办协助承担。
第二十七条 社团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省医评办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本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年度审计报告。
社团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上述材料,省医评办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年检初审工作。
根据社团在本年度的不同情况,省医评办在年检前应对有关社团提出整改意见,在社团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前,省医评办可不受理年检初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医评办需定期或不定期协助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可协助进行专项检查。社团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逾期不整改的,省医评办有权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医评办应建立社团联席工作会制度,加强社团间的联系和沟通。每2~3年组织评先创优活动,交流经验,表扬先进。
第三十条 依法注册登记的卫生健康类社团被撤销、注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社团党建工作。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团必须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必须采取联建、共建、挂靠组建、派驻帮建、龙头带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并按党章开展活动。社团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建立健全结合业务抓党建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社团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社团中的思想政治导向、重要决策、组织保证和行为表率作用,增强党的工作影响力、渗透力和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保证社团坚持正确的方向,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团中贯彻执行。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9日原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印发的《湖北省卫生计生类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